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德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锋,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金茂广场A座17楼。 负责人:佟玉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德宝与被告李太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德宝经过鉴定后,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德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德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苑海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