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负责人:鲁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海,该行职员。
被告:金仁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路梦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宁,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与被告金仁坤、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大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仁坤、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仁坤、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撤回对被告金仁坤、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