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妃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妃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6日向被告人陈妃玲送达起诉书副本、量刑建议书及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近亲属为其出庭辩护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被告人陈妃玲明确表示拒绝委托辩护人和指派辩护律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陈挺卫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黄文春、张陈锋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游淼芬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锟、助理梁堂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妃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妃玲为牟利,通过朋友介绍获取两个私彩网址链接,然后用登记的账号及密码在赌博网站登录,利用网络销售私彩,接受群众投注,从中赚取报酬。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陈妃玲在雷州市处利用电脑在网上向他人出售私彩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赌资187元、三星牌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键盘一个、电脑显示器一个。经核实,被告人陈妃玲分别投注于两个赌博网站的赌资共计40976元。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妃玲未经政府职能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群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妃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妃玲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0月份开始利用上家提供的两个赌博网站(网址:http//uc7.366366111.com,账户:aa211,密码:c661468;网址:http//qq79×××66.xyz,账户:k1468,密码:c661468),在其位于雷州市住宅内,开设私彩销售点,并通过互联网,利用七星彩票前四位数字,以二字定位的博彩方式出售私彩,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时至2018年4月1日19时,被告人陈妃玲正在上述地点出售私彩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打“黄赌”工作组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陈妃玲用于出售私彩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黑色显示器一台、键盘一个,赌资人民币187元、三星牌手机一部。从缴获被告人陈妃玲的电脑上获取其使用的两个网站历史帐单显示,被告人陈妃玲近期出售私彩金额共计人民币40976元。

另查明,于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妃玲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黑色电脑主机1台、黑色显示器1台、键盘1个、三星牌手机1部以及赌资人民币187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广东省税收(电子)票据;3.被告人陈妃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指认照片、照片及说明、辨认笔录;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妃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妃玲未经政府职能部门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主动为上家提供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通过互联网出售私彩票,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且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09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妃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根据被告人陈妃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调整。鉴于被告人陈妃玲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妃玲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黑色显示器一台、三星手机一部系供被告人陈妃玲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赌资人民币187元系被告人陈妃玲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陈妃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妃玲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妃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随案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黑色显示器一台、三星手机一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