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安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申请执行人:黄成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徐明忠,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徐安云、黄成刚与徐明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2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明忠未履行,徐安云、黄成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根据本案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徐明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安云、黄成刚劳务欠款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共计35428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本案执行费5214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主动履行。
本案经本院执行,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证券、保险理财、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和财产线索查询,查控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财付通支付账号余额共计173773.91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五十铃牌车辆一辆,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向银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及收入来源、到期债权、投资收益等方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财付通支付账号余额,本院已划拨并交纳本案执行费后剩余168559.9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履行情况,本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经本院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并履行完毕本案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325执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