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圆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仁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家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圆圆因与被上诉人刘仁武、宋家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0)鄂1381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付圆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刘仁武、宋家芝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之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刘健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的价值远远大于孝感市孝南区房屋价值,且双方当事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广水市,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本案应由广水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刘仁武、宋家芝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圆圆一审诉请分割赔偿款并非继承遗产,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刘仁武、宋家芝住所地均在广水市,故广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0)鄂1381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琼 审判员 汪莉 审判员 熊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姚茜茜 书记员庞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