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富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富贵欠缴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周富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但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周富贵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周富贵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因金额极少,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除此外,被执行人周富贵名下无车辆、证券、股权等其他财产。
3.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周富贵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委托被执行人周富贵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对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和社保信心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且系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户。
4.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周富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完全履行。本院遂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周富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富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