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保全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移送机关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保全人马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马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马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马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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