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腊付云,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王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腊付云与被告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腊付云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腊付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腊付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