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慧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王朱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何慧颖与王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慧颖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朱峰名下的位于新沂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保全价值3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朱峰名下的位于新沂市房产(保全价值32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池恒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