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晟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城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坤,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晟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案受理申请,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担保人候清江自愿将本人所有的银行卡号为62×××94的中国银行卡内的五万元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晟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晟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候清江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应予以准许,现本案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候清江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爱武 审判员 亓 升 审判员 冯立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