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秋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杨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魏怡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秋桂与被执行人杨富平、魏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24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5831元及利息。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2020年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魏怡婷、杨富平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富平名下有一辆摩托车,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处置。此外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富平、魏怡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杨富平、魏怡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富平、魏怡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富平、魏怡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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