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隆年。
被执行人张文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隆年与被执行人张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鄂020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武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张隆年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定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武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但其既不向本院申报财产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经查被执行人张文武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且申请执行人张隆年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文武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文武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