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鸭山市民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井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双鸭山市民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井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民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民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鸭山市民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