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孙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蓝云,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根华与被告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65000元,并承担从诉讼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付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孙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蓝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根华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蓝云负担。

原告孙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蓝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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