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云盖村靓塘组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彭小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奎,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胜利小区教师村4栋605房。 法定代表人:周文林,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周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了申请人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林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 申请人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12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莲花法庭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三方一致确认: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对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减免部分利息并不再计算后续利息。减免之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共欠付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208548.96元,利息289889元,合计2498437.96元。 二、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起诉发生律师费10000元、保函费2800元,合计12800元,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承担上述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对于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协议第一、二条应向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清偿的全部款项,周文林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和周文林承诺本协议第一、二条确认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分三次向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完毕,具体还款时间和金额如下: 1、2021年9月20日前向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2305.46元、律师费和保函费12800元,合计805105.46元; 2、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087692.5元。 3、2022年1月24日前支付618440元。 五、如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林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内有任一期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且,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全部本金2208548.96元并支付2021年8月4日之前的利息483149.19元,未清偿的本金在2021年8月4日以后继续按照月息1.5%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同时,湖南正林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执行阶段发生的律师费用。 六、三方对本案所涉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 婷 书 记 员  陈婧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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