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

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珠江路208号兴隆珠江湾畔诺丁山组团21栋负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枫林镇白田村下白,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路*号附*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王白莉,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芦山镇格我村一组。

案由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服务费4231.2元及违约金846.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王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230.36元。

二、驳回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白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 怔 秋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现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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