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综合市场综合楼1号楼2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邢雅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利,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宝春,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图县金地上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北街4组343栋3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霞,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原告: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4组343栋312号。 负责人:张磊,系该公司代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霞,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图县金地上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公司分立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万和分公司(以下简称昌图万和分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万兴公司)的分公司,原审法院认定其为独立的法人性质法律依据不清。昌图万和分公司与铁岭万兴公司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还是挂靠关系?昌图万和分公司起诉解除其与铁岭万兴公司挂靠关系事由相应的事实不清。另,上诉人认为原起诉状除公司分立外其他均为新增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对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告知上诉人并给与其法定答辩期限,对此原审法院应予以核查并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退回给上诉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贞莉 审 判 员 赵国忠 审 判 员 曹红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崔 畅 书 记 员 丁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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