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建春,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
被告: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
被告:曾祥康,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春诉被告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祥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春于2021年5月10日以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祥康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春在诉讼过程中以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祥康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建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黄建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