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张作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辽0212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张忠伟与被执行人张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8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7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穆永昌 审判员 王庆国 审判员 刘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