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杨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全与被告杨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运费5700元;2.赔偿原告因欠款产生的利息:2014年1月24日至2021年3月7日欠款利息4800元;3.其他:赔偿乙方因索要欠款产生的经济损失200元整以上三项合计共107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李文全同杨万平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所承包清水县白驼镇鲁家村道路硬化工程运送砂石料。总计运费7700元,累计付款2000元,剩余欠款5700元。被告应依口头约定未结清余款,多次催促至今未结清。

被告辩称

被告杨万平辩称,欠款5700元属实,利息和往返费用我不承担,我也承担不了,现在没有能力付。两三个月我就能付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李文全同杨万平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所承包清水县白驼镇鲁家村道路硬化工程运送砂石料。先后欠原告运费7700元,累计付款2000元,剩余欠款57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送货物,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被告承认欠原告运费属实,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运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原告没有提供给付利息的证据,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万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全运费5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被告杨万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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