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陈声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王秀献,女,成年,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静与被告陈声广、王秀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静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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