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所,男,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皇娇娜,女,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皇娇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娇娜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皇娇娜偿还本金3990.81元,利息65.85元,逾期利息98.44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皇娇娜对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7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借款。借款人领取借款后从2020年7月25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经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截止2020年8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3990.81元、利息65.85元以及逾期利息98.44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现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皇娇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还款流水清单(复印件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借款。借款人领取借款后从2020年7月25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违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自觉履行。皇娇娜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约定期限及金额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皇娇娜偿还借款本金3990.81元,利息65.85元,逾期利息98.44元,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皇娇娜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0.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990.81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被告皇娇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