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丈县。 被执行人:彭南标,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古丈县。 被执行人:彭南梦,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古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英与被执行人彭南标、彭南梦共有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6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吉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彭南标、彭南梦名下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彭南标、彭南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6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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