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被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