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郭天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与被告郭天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森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即于2021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森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森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