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某。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某。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284.0元,由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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