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正磊,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戚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灵飞,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戚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孔利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杭州正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8412466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文化园步行街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戚建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良诉被告戚素芳、第三人戚建平、孔利群、杭州正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良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俊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素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俊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黄俊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