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熊达杰才郎,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杨巡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熊达杰才郎与被执行人杨巡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80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巡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达杰才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103360元,已执标的0元,未执标的元1033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杨巡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巡贵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登记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杨巡贵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极少,被执行人杨巡贵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巡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同时向被执行人杨巡贵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8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海 瑛 人民陪审员  童 智 雁 人民陪审员  高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汪 正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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