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新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李高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山西泰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绛州大道北龙湖金港小区南A-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新龙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高丰驾驶的登记在山西泰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无号牌卓里牌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高丰驾驶的登记在山西泰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无号牌卓里牌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