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张某某,系甘肃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系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丙,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唐某某、马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马某甲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唐某某、马某丙欲想在私下协商,并寻找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马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5.9元,由马某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占虎 审 判 员  乔长鹤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汪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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