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主要负责人:朱恒璋,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茂名市华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溥周,吴川市梅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水平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水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萍,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廖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雄,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广东扬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惠州市泰华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广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梅菉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溥周,吴川市梅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珠海合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兰,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华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连云港水平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平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宏海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惠州市泰华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林广全、珠海合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晟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申请追加合晟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分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粤72民初352号民事裁定,准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分公司替代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退出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李武智,被告华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溥周,被告水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刘亚萍,被告宏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雄、杨代,被告泰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被告林广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溥周,被告合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玉、潘晓兰,到庭参加2018年8月29日的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李武智,被告华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溥周,被告水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刘亚萍,被告宏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被告泰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被告林广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溥周,被告合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兰,到庭参加2019年8月13日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在涉案事故中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3日,被告华海公司、林广全所属的“华海368”轮、被告水平公司所属的“水平7”轮、被告宏海公司所属的“顺宏海1188”轮、被告泰华公司所属的“泰华航8668”轮等四艘船舶触碰了原告所属的磨刀门大桥,导致桥面下沉,桥梁严重受损,原告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根据海事事故调查报告,“邦源168”轮和“顺宏海298”轮亦存在与“顺宏海1188”轮等4艘船舶互相缠绕、碰撞,因而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时,“顺宏海298”轮属于宏海公司所有,“邦源168”轮光租给合晟公司。原告是磨刀门大桥的所有人,六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磨刀门大桥关于呈报抢险加固项目预算的函及磨刀门大桥抢险加固项目预算,拟证明原告遭受的直接损失;2.磨刀门大桥受损影响同比分析表,拟证明原告受损事实;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责任;4.船舶所有权登记信息,拟证明涉事船舶的权属情况;5.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拟证明原告是磨刀门大桥的经营方;6.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初步设计的批复即粤交基[2004]91号文,拟证明受损桥梁的业主系原告;7.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拟证明原告已经按照批复对涉案标段进行施工;8.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告知函、收款人账号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关于吸收合并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和新会段公司的通知、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关于吸收合并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和新会段公司的批复、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股东决定书、《南方日报》节选、变更原告申请及情况说明等,拟证明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被注销,其债权债务及所涉诉讼活动包括本案中的一切诉讼权利义务由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分公司承继。
被告辩称
被告华海公司、林广全辩称:1.事故是“天鸽”台风造成,该台风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华海368”轮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2.“华海368”轮处于适航状态,已尽到谨慎义务,没有违反抛锚规定,与磨刀门大桥没有产生触碰。3.原告存在过错,没有设置相关的防护措施。4.即使华海公司、林广全应该承担责任,可享受限制责任。
被告质证
被告华海公司、林广全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船舶登记资料,拟证明“华海368”轮适航;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拟证明本案事故属不可抗力造成;3.有关事故的新闻专题报道,拟证明“天鸽”是1962年以来最强台风,而事发地点为风眼中心,适逢天文大潮,形势变化迅猛,增强速度出现四级跳,转移船舶或采取其他临时措施已不可能。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华海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被告水平公司辩称:1.“水平7”轮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其漂移触碰大桥是因被“顺宏海298”轮碰撞并被勾连在一起失控所导致,责任不在“水平7”轮。2.“水平7”轮漂移触碰桥梁是在超强台风中失控,属于不可抗力,水平公司不承担责任。3.桥梁的桥墩未设置必要的防船舶碰撞设施,是桥梁受到损害主要原因,桥梁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4.水平公司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5.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索赔主体,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桥梁的所有人,不具有桥梁损失的索赔权利。6.根据海事事故调查报告,“邦源168”轮和“顺宏海298”轮也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责任。
被告水平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水平7”轮船舶所有权证书及船舶国籍证书,拟证明水平公司是“水平7”轮船船舶所有人;2.“水平7”轮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拟证明“水平7”轮持有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是航行沿海的适航船舶;3.陆国平的渔船二等船长证书及蔡宝元的渔船三级轮机长证书,拟证明“水平7”轮船员熟悉船舶航行规则,具有丰富防台和抗台经验;4.另案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拟证明同样是“天鸽”台风引起的碰撞案件,江门海事局认定走锚的“祥源运999”轮承担全部责任,海事局在处理同一台风引起的走锚碰撞、触碰事故中,评判标准应保持一致;5.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试科目,拟证明“水平7”轮船员实际具有应对恶劣气候的专业知识和处置突发险情的能力;6.广东航海学会就中山磨刀门水道“8.23”风灾事故专家意见,拟证明“天鸽”事故是靠人力无法改变的,“水平7”轮在触碰磨刀门大桥的风灾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被告宏海公司辩称:1.本案事故为不可抗力造成,宏海公司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失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顺宏海1188”轮和“顺宏海298”轮在事发前一直处于适航状态,事发时位于适航水域,两轮履行了谨慎义务,在本次事故发生过程中遇险处置措施妥当。2.对本起事故引发的损失,宏海公司依法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3.原告在磨刀门特大桥设计和建设上多处不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的要求,对磨刀门特大桥的设计、管理、养护存在重大过错过失,对本次碰撞事件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4.宏海公司不应与其他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责任,各被告应按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各自的责任。5.原告因本案事故已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巨额赔偿,本案属于重复索赔,应予驳回。
被告宏海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拟证明“顺宏海1188”轮的船舶所有权人为宏海公司,该轮事发时适航;2.《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同意“顺宏海1188号”自卸砂船继续航行港澳航线的批复》(粤交水[2016]1283号)、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运营证、海关监管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及水务局已批准航班进港知会回执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多次入口许可证,拟证明“顺宏海1188”轮具有港澳航线经营资质;3.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及“顺宏海1188”轮2017年8月22日00:00至2017年8月23日13:14轨迹,拟证明“顺宏海1188”轮事发时执行港澳航线运营任务;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拟证明“顺宏海1188”轮最低安全配员为7人;5.内河船舶航行日志及内河船舶轮机日志,拟证明“顺宏海1188”轮船舶配员共11人,达到船舶最低配员要求,工作人员在应急处置中操作规范、尽责;6.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顺三防[2017]37号文、顺三防[2017]39号文、顺德气象信息快报、气象资料证明,拟证明台风“天鸽”的风力难以预测,实际最大风力达16级,远超预报值,并叠加天文大潮;7.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拟证明本次事故是由2017年第13号强台风“天鸽”带来的16级强台风和天文大潮形成的风暴潮两个罕见的灾害性自然因素交互作用造成的,“顺宏海1188”轮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事故引发的债权债务性质为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属于海事限制责任适用范围;8.船舶维修工程承包合同、维修款收据、工程费用清单、靠泊码头费用收据、码头停泊协议、靠泊码头工程项目清单、应急清污费发票、应急清污合同、船舶打捞施救劳务费发票、收据、沉船打捞施救合同、沉船打捞救助合同、打捞费收据、封补船底破洞费收据、救助打捞合同、补充协议、拖行费收据及拖行合同,拟证明“顺宏海1188”轮在事发后支付的修船费、靠泊码头费、应急清污费、沉船打捞施救费、打捞费、封补船底破洞费、拖船费等损失情况;9.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拟证明“顺宏海1188”轮有投财产保险,船舶保险价值为400万元;10.赔款收据,拟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推定“顺宏海1188”船全损;11.“顺宏海298”轮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顺宏海298”自卸砂船航行港澳航线的批复即粤交水[2016]713号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顺宏海298”轮继续航行港澳航线的批复即粤交水[2018]513号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拟证明适航,准许航行港澳航线。
被告泰华公司辩称:1.“泰华航8668”轮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泰华航8668”轮漂移触碰大桥是因先后被多艘船舶碰撞并被勾连在一起所导致,责任在于引发船舶碰撞的责任船,而不是“泰华航8668”轮。2.“泰华航8668”轮漂移触碰桥梁是因先后被“顺宏海298”轮等多艘碰撞并被勾连在一起而失控所导致,属于不可抗力,泰华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3.桥梁的桥墩未设置必要的防船舶碰撞设施,是桥梁受到损害主要原因,桥梁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4.泰华公司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5.根据海事事故调查报告,“邦源168”轮和“顺宏海298”轮也应当对本案承担责任。
被告泰华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船舶所有权证书,拟证明泰华公司是“泰华航8668”轮的船舶所有人;2.船舶国籍证书,拟证明泰华公司是“泰华航8668”轮的船舶经营人;3.“泰华航8668”自卸砂船扩大经营范围航行港澳航线的批复,拟证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12月30日批复“泰华航8668”轮航行珠江三角洲各对外开放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航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4.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拟证明“泰华航8668”轮是航行港澳的运输船舶;5.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拟证明“泰华航8668”轮持有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是适航船舶;6.船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拟证明“泰华航8668”轮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配备船员,船舶处于适航状态;7.关于“祥源运999”轮碰撞“粤广州货1966”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拟证明“天鸽”台风引起的另案碰撞案件,江门海事局认定走锚的“祥源运999”轮承担全部责任;8.广东航海学会就中山磨刀门水道“8.23”风灾事故专家意见,拟证明“天鸽”事故是靠人力无法改变的,“泰华航8668”轮在触碰磨刀门大桥的风灾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被告合晟公司辩称:1.合晟公司光租的“邦源168”轮没有触碰磨刀门大桥,不存在侵权行为。2.原告申请追加合晟公司为共同被告没有事实依据。“邦源168”轮防台措施不存在过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船舶触碰磨刀门大桥是由于“邦源168”轮的过错所致,其所称的“邦源168”轮存在与它船缠绕、碰撞磨刀门大桥的情况与事实相悖。3.原告诉称“邦源168”轮和“华海368”轮捆绑在一起不成立,“华海368”轮捆绑“邦源168”轮,是希望借助“邦源168”轮返航,“邦源168”轮不存在任何过错。4.原告要求“邦源168”轮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邦源168”轮与“华海368”轮并靠时,两船之间没有任何碰撞。5.退一步讲,假设“邦源168”轮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合晟公司仍可依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邦源168”轮在本事故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
被告合晟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邦源168”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拟证明“邦源168”轮的所有人为珠海邦源船务有限公司,光船承租人为合晟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办理租赁登记并在2018年7月4日注销光船租赁证书,该轮总吨495;2.船舶光船租赁合同,拟证明珠海邦源船务有限公司将“邦源168”轮光租给合晟公司,租期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事故发生之日即2017年8月23日合晟公司为“邦源168”轮的承租人;3.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拟证明“邦源168”轮为沿海作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证书,拟证明“邦源168”轮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船长1名、轮机员1名、水手1名,船员足额、适任;5.AIS轨迹图,拟证明“邦源168”轮在2017年8月23日0043时已锚泊于磨刀门大桥下游几百米处,1253时“邦源168”轮在离磨刀门大桥数百米的下游浅滩搁浅,1619时“邦源168”轮仍在磨刀门大桥下游数百米处安全锚泊,故“邦源168”轮并未触碰磨刀门大桥。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中山海事局调取了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事故发生后,中山市海事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于2018年1月16日出具了《中山“8.23”磨刀门水道“顺宏海1188”、“水平7”、“泰华航8668”、“华海368”船舶风灾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载明:
一、事故概况
2017年8月23日,2017年第13号强台风“天鸽”在珠海金湾区南水镇海岸登陆,给珠海、中山等地区造成严重的台风灾害。受强风及风暴潮增水的影响,在磨刀门水道竹排沙尾及联石湾水闸对开水域锚泊的“顺宏海1188”“水平7”“泰华航8668”“华海368”“顺宏海298”等船舶发生走锚、锚链断裂、失控漂移和船舶碰撞,其中四艘船舶失控、相互压碰勾连在一起漂移至上游约2公里处的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磨刀门特大桥,与磨刀门大桥非通航孔桥墩发生触碰,致使磨刀门大桥部分墩柱及梁板受损,四艘船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顺宏海1188”轮倾覆沉没。
二、事故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船舶、船员概况
(一)“顺宏海1188”船
“顺宏海1188”船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均为宏海公司,船舶种类为钢质散货船,船籍港佛山,航区为内河A级,总吨1580,净吨884,总75.18米,船宽15.20米,型深4.50米,内燃机总功率220×2千瓦,建造日期2004年9月1日,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止,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
该船于2016年7月28日由佛山海事局在佛山港进行了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螺旋桨/尾轴检验,认为具备适航条件,签发了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适航证书、载重线证书等。船舶检验证书中列明左、右艏锚均为1150kg的有杆双齿锚、锚链直径26.00mm、锚链长度均为150m。本次检验报告中记载:右艏锚链直径实测值25.950mm、左艏锚链直径实测值25.750mm,满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本次事故中,左、右艏锚钢丝绳断掉,2门艏锚丢失。
该船于2017年5月4日由佛山海事局在顺德港进行了船舶安全检查,查出需“开航前纠正”的缺陷6项,无与本次事故直接相关的缺陷。
“顺宏海1188”船本航次在锚泊水域防台时,船上共有船员11人。按照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情况下,需配员7人分别为:内河一类船长1名、一类二副1名、二类轮机员1名、值班水手3名、值班机工1名。本航次该船实际配员共11人,分别为内河一类船长2名、一类二副1名、一类二管轮3名、值班水手4名、值班机工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相关要求,该船船员配备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事发航次,“顺宏海1188”船满载,从香港机场人工岛装载2600吨石粉,拟开往澳门,因台风影响进入磨刀门水道防台。
(二)“华海368”船
“华海368”船的船舶所有人为华海公司、林广全,船舶经营人为华海公司。该船的实际产权所有人为林广全,委托华海公司管理,实际由林广全经营管理。“华海368”船为钢质供给船,船籍港为茂名,航区为沿海,总吨499,净吨218,总长52.80米,船宽8.80米,型深4.10米,内燃机总功率218千瓦,建造日期2006年11月15日,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止,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4日止。
该船于2016年11月16日在江门港由茂名海事局实施了换证检验,签发了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等证书文件,下次检验日期是2017年11月15日。船舶检验证书中列明左、右艏锚均为斯贝克锚、锚重900kg、锚链直径28.00mm、锚链长度右175m,左150m。本次事故后实船勘验测得:右舷锚链直径25.00mm、左描锚链直径25.00mm,满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本次事故中左、右艏锚链断裂,左、右舷锚均丢失。
该船于2017年6月19日由珠海湾仔海事处在珠海湾仔港进行了船舶安全检查,查出需“开航前纠正”的缺陷12项,“十四天内纠正”的缺陷1项,无与本次事故直接相关的缺陷。
“华海368”船本航次在锚泊水域防台时,船上共有船员5人。根据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情况下,需配员5人,分别为:船长1名、三副1名、值班水手2名、轮机员1名、一名GMDSS兼职操作员。经核实,该船本航次实际配员5人,分别为船长1名、大副1名、轮机员1名、值班水手2名,其中1名GMDSS兼职操作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相关要求,该船舶员配备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该船于事发航次空载由珠海横琴开往磨刀门水道防台避风。
(三)“水平7”船
“水平7”船登记的舶舶所有人为水平公司,船舶经营人为连云港金旭船务有限公司。“水平7”船为钢质散货水泥运输船,船籍港为连云港,航区为沿海,总吨490,净吨274,总长50.90米,船宽8.50米,型深4.30米,内燃机总功率202千瓦,建造完工日期2003年1月15日,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01月14日止,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5日止。
该船于2017年4月26日由江苏省船舶检验局连云港船检局在珠海港进行了年度检验,于6月22日签发了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等检验证书。
经查该船安全检查记录簿,最后一次安检记录为2013年6月5日,由珠海海事局在珠海唐家实施了安全检查,缺陷记录10项,全部缺陷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水平7”船本航次在锚泊水域防台时,船上共有人员3人。根据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情况下需配员3人,分别为:船长1名、值班水1名、轮机1名、一名GMDSS兼职操作员。经调查核实,船上3人不具备相应船员适任资格,也未持有船员服务簿。该船配员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水平7”船于事故航次空载从珠海洪湾国际货柜码头开往磨刀门水道防台避风。
(四)“泰华航8668”船
“泰华航8668”船登记的舶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为泰华公司。“泰华航8668”船为钢质散货船,船籍港为惠州,航区为内河A级,总吨2850,净吨997,总长89.80米,船宽18.80米,型深5.10米,参考载货量5270.00吨(B级),内燃机总功率447×2千瓦,建造日期2016年10月19日,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8日止,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止。
该船2016年11月16日在博罗园洲港由惠州海事局实施了建造检验,签发了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等证书文件,下次检验日期是2017年10月19日。船舶检验证书中列明左、右艏锚均为双齿锚、锚重1OOOkg、锚链钢丝绳直径40mm、锚链长度均为250m。本次事故后实船勘验测得:左锚链钢丝绳直径31mm。本次事故中,左锚钢丝绳断裂,左锚丢失。
该船于2016年11月29日由惠州海事局惠城海事处在惠州港进行了船舶安全检查,查出需“开航前纠正”的缺陷7项,全部缺陷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泰华航8668”船本航次在锚泊水域防台时,船上共有船员11人。按照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情况下需配员9人,分别为:内河一类船长1名、一类大副1名、一类三副1名、一类轮机长1名、一类三管轮1名、值班水手3名、值班机工1名。事故航次该船实际配员共11人分别为内河一类船长2名、一类大副1名、一类三副1名、一类轮机长2名、一类三管轮1名、值班水手4名、值班机工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相关要求,该船船员配备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泰华航8668”船于事故航次从新会崖南恒利沙场装载5270吨石粉拟开往香港。
三、磨刀门大桥概况
磨刀门特大桥位于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主线,横跨磨刀门水道呈东西向展布,东起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附近,依次经过中山神湾镇,西止于珠海自蕉镇新沙村附近。主桥上部结构为预应力砼连续刚构体系,主桥下部构造主墩为双薄壁墩身、整体式承台,边墩采用双桩柱式墩配盖梁、桩间系梁连接。
桥梁长度3220米,桥梁整幅宽度26米,桥面总宽度2×12.9米。地震基本烈度7度,通航标准为国家一级航道,设两个通航孔,双孔单向通航,通航净高22米,底宽100米,顶宽80米。设计载荷为汽车超20级,挂车120,于2005年9月30日建成通车。该桥桥墩未设置防碰撞设施。
四、事故水域的天气、海况、预警及锚地情况
(一)天气预报
2017年8月21日10时,中山市气象局发布气象信息快报:原位于台湾地区东南部洋面的热带低气压加强为今年第13号台风“天鸽”(热带风暴级),位于北纬20.4度、东经124.2度,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8级,预计以20公里左右时速向西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加强,较大可能于23日白天以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级在广东省中东部治海市县登陆。
8月22日14时,中山市气象局发布气象信息快报:台风“天鸽”22日14时位于珠海东偏南方向约570公里的南海海面上,也就是北纬20.5度、东经118.8度,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11级(30米/秒),预计将以25公里左右时速向偏西方向移动,强度会继续加强,将于23日白天以台风级(12级~13级)在深圳到湛江一带沿海登陆。
8月23日8时,中山市气象局发布气象信息快报:台风“天鸽”23日加强为强台风,其中心位于珠海东偏南方向约125公里的南海海面上,也就是北纬21.5度、东经114.5度,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14级(42米/秒),预计将以30公里左右时速向西偏北方向移动,强度继续加强,将于23日中午至下午在珠海到阳江一带治海地区登陆。
(二)事故发生时段天气海况
“天鸽”台风于23日1200~1300时在珠海三灶南水镇海岸登陆,本次风灾事故发生地磨刀门水道联石湾水闸附近水域在神湾镇和坦洲镇交界处。
根据中山气象台和中山市政府三防指挥部提供的气象记录信息,8月23日1201时,坦洲铁炉山水库录得最大风力16级(51.6米/秒),1212时,神湾竹排村委录得最大风力15级(47.5米/秒),潮水暴涨,磨刀门水道灯笼山水文点录得23日最高水位2.83米(警戒水位1.5米)。
(三)锚泊水域概况
磨刀门水道属西江干流出海主要航道,主要航行船舶有进江海轮,集装箱船、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和油船、砂石运输船和渔船等,日船舶流量约300艘次。灯笼水闸至联石湾水闸航段河面开阔,宽度约1000米,航道宽约600米,距上游磨刀门大桥约2公里,距下游珠海大桥约4.5公里,岸上陆地平坦无山体遮蔽,航道水深5.7米~7.4米,泥沙底质。联石湾水闸建有船闸,进入前山水道的中、小型船舶在此锚泊等待,平时也有较大尺度船舶在此临时锚泊待航。在以往台风袭击期间,由于此处水域比较开阔,也有部分回转半径较大、吃水较深、抗风能力较好的船舶在此锚泊防台。
磨刀门水道目前尚无专门划定的防台锚地,一般由船长选定认为能保障本船锚泊安全的水域临时锚泊防台(相关管理规定禁止锚泊的水域除外)。
五、事故经过
本次风灾事故的经过,主要根据书证、视听材料、当事人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AIS轨迹回放以及现场勘查等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大致经过为:
2017年8月23日上午8时18分,中山气象台己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天鸽”己加强为强台风(14级,42米/秒),预计23日中午至下午在珠海到阳江一带治海登陆,23日本市有暴雨到大暴雨,并伴有6~8级大风,阵风10~11级,沿海空旷地区风力可达12级以上。上午0800时~0900时在磨刀门水道联石湾水闸附近航段有货船和渔船锚泊防台和航行。
其中“华海368”船是从下游珠海大桥水域开往此水域,约9日才许,与先前己在此锚泊、同为给长隆动物园运送海水的“邦源168”船并靠,两船首尾用缆绳绑扎在一起,均抛下右艏锚单锚。当时河面吹西北风5~6级,有阵雨,退潮,水流平缓。靠上游锚泊的“顺宏海1188”船抛的左、右二门艏锚,锚链长度约100米,锚位距磨刀门大桥约1800米,距右岸约380米,“顺宏海298”船抛八字左右二门艏锚,锚链长度约30米,“泰华航8668”船抛艏左边单锚,锚链长度约70米,“水平7”船初始是抛艏锚右边单锚,上午9时后,感觉风大又增抛左锚,锚链长度约60米。
约1040时,风向转为东北风,风力超过10级,“顺宏海1188”船驾驶台内海图机报警提示船舶走锚,船长操纵双主机全速顶风未果,船尾朝下游往右岸方向漂移,1050时,船舶在“泰华航8668”船前方约80米横过后,约1115时,船尾在岸边搁浅,在风力及退潮作用下船头向右偏转、船掉头朝下游方向继续沿岸边浅滩向下游移动了约200米,约1140时在磨刀门水道右岸竹排沙尾搁浅,在此期间,由于风浪较大,船舶满载干舷较低,“顺宏海1188”船货仓和机舱都进水,船舶出现左倾,两台发动机损坏熄火失去动力。
约1120时,东北风己超过12级,“顺宏海298”船的左锚机制动爪突然折断,左锚松脱,船舶开始向下游右岸方向走锚漂移,船上开启主机顶风无效,继续带着右锚漂移,约1140时“顺宏海298”船左舷舯部稍靠前部位与锚泊的“水平7”船舶头正面碰撞,随后“顺宏海298”船舶尾偏转,船左舷与“水平7”右舷同向并靠压在一起,“水平7”船也开始走锚,“水平7”船马上开启主机企图阻止走锚,但未收效,二艘船并靠同时继续向下游右岸漂移。
约1200时,两艘船船头与已经在浅滩边搁浅的“顺宏海1188”船船头侧向相碰,“顺宏海298”船船头左舷与“顺宏海1188”船船头右舷接触,“顺宏海1188”船输送带被撞弯折搭在“水平7”船头甲板上,三艘船均被强风压在浅滩上,期间靠最外挡的“顺宏海298”船尝试开主机操控船舶脱离接触,但不成功。
两艘绑在一起的“华海368”船和“邦源168”船也在1120时许发生走锚,二船立即分别增抛左艏锚并开动主机顶风,但并未阻止走锚漂移,在东北风作用下同时向下游右岸移动,约1150时在磨刀门水道右岸沙仔面头、在已经搁浅的“顺宏海1188”船下游约130米处浅滩上搁浅。
约1230时,风向突然转为南风,达到当天最大风力(据中山气象台实测数据,坦洲镇出现全市最大风16级),并伴有很高的风暴潮增水(超过警戒水位1.33米),潮流向上游。“顺宏海1188”“水平7”“顺宏海298”船很短时间内脱浅开始向上游移动,“顺宏海1188”和“水平7”两船舶头勾挂在一起,“顺宏海1188”船尾向上游,在最外挡的“顺宏海298”率先脱离并在强烈南风作用下向上游漂移,船上虽开全速倒车顶风,但无效,约10分钟后,船头右舷与在上游锚泊的“泰华航8668”船船头左舷呈20度夹角碰撞,造成“顺宏海298”船输送带架折断,“泰华航8668”船输送带架向右扭曲。
原在下游搁浅的“华海368”船和“邦源168”船在突增潮水作用下脱浅,遭强风吹袭,两船船头绑的缆绳扯断,“华海368”船头向右摆,船身横倾,机舱开始进水,“邦源168”船为了自保,船长叫船员解开了船尾的缆绳。“华海368”船失控迅速飘向上游,期间螺旋桨疑似绞入缆绳导致主机损坏熄火。数分钟后,“华海368”船船右舷与“顺宏海1188”船头左舷碰撞并同时压靠“水平7”右舷和“顺宏海1188”左舷,“华海368”船的双艏锚链也同时断掉,三艘船一同继续向上游飘移。
约1250时,顺风、乘潮漂移的三艘船最靠上游的“顺宏海1188”船尾与“泰华航8668”船尾触碰,致使“泰华航8668”船尾悬挂的工作艇损坏掉人水中,“泰华航8668”船左锚链及“顺宏海298”船右锚链也折断、锚丢失,所有在此处纠缠在一起的五艘船(顺宏海298、泰华航8668、顺宏海1188、水平7、华海368)同时开始向上游磨刀门大桥方向漂移。
随后,在风浪作用下“顺宏海1188”船货舱和机舱大量进水,船身倾斜加大,船长下令弃船,所有11名船员利用船尾与“泰华航8668”船尾接触擦碰的间歇时机,逃生到“泰华航8668”船上,“顺宏海298”船利用主机动力,船头向右岸边方向冲滩,脱离另四艘船后,最终在磨刀门大桥上游右岸大堤旁搁浅(傍靠在一艘事先己在此处搁浅的货船上,船名不详);另四艘船舶互相压靠,继续失控飘向磨刀门大桥,约1300时,“泰华航8668”船头向上游右岸方位斜插入磨刀门大桥33#~34#非通航孔,船头顶在34#上游侧桥墩后,舶尾向右偏斜、右舷舯部靠前位置与33#下游侧桥墩压碰,舶舶卡在桥孔中;与此同时,“顺宏海1188”船头向右岸下游方向横向压向31#下游侧桥墩,右舷船舯靠后位置与桥墩触碰,船头还与“水平7”船头勾连在一起“水平7”左舷压在“泰华航8668”船尾,“华海368”船首与“顺宏海1188”船同向、压靠在“水平7”船的右舷和“顺宏海1188”船前部左舷,四艘船相互牵制,被风、潮压在31#~34#桥墩之间,大量河水浪涌进“顺宏海1188”船货舱和机舱,其他几艘船也不同程度货舱进水,驾驶台玻璃大部分被风吹碎裂,几分钟后从下游漂浮来一个40尺的集装箱,持续与“顺宏海1188”船左舷碰撞,后在风浪作用下从30#~31#桥孔通过飘走。
约10~15分钟后“顺宏海1188”船右舷与桥墩持续压碰,导致船体穿孔并大量进水而向右侧倾覆。
“顺宏海1188”船倾覆翻沉后,“水平7”船头与“顺宏海1188”船头折断的输送带架脱开,“水平7”船尾向上游、漂过32#~33#桥孔,船身与桥墩有擦碰,由于水下锚链与“顺宏海1188”船的锚链还绞在一起,“水平7”船在超过桥上游边线约十几米处,船头向下游被锚固住,同时“华海368”船也船首向上游,斜方位漂过31#~32#桥孔,期间船舶与桥墩发生了擦碰,船舶无动力状态下继续向上游漂移,与上游约1.3公里处的斗门大桥发生二次碰撞后,最终在磨刀门大桥上游约800米处右岸搁浅。
1530许,风力逐渐减弱、水流变缓,“泰华航8668”船利用主机倒车将船移出桥孔下游1600时许,船舶掉头开往下游联石湾水闸附近原来锚泊的位置,期间有海事巡逻船靠上“泰华航8668”船,接走了逃生的11名船员,“水平7”船1550时许,边收锚链边开主机向上游开出桥孔,由于船头锚链与在桥边倾覆漂浮的“顺宏海1188”船锚链有勾连,两船一起漂移到磨刀门大桥下游约200米、距右岸约100米处被固定住,直至24日0700时许,请来起锚艇协助后,才起锚离开,开往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
六、磨刀门大桥受损情况
L31#~L34#等桥墩受损产生裂纹,其中L31#墩柱墩顶往上游偏位139cm、墩顶处桥面下沉最大为29cm,L32#墩顶桥面通长横裂宽2mm;L32#、L33#墩柱系梁产生受损裂纹等具体参见《磨刀门特大桥应急检查报告》(QL-2017-001)。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2017年第13号强台风“天鸽”是53年来影响中山地区最强的台风,极端恶劣的天气海况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台风“天鸽”登陆时,瞬时风力达到超强台风级别,中山坦洲镇录得风力达16级,加上适逢天文大潮,形成风暴潮,突增的大潮水位超过警戒水位1.33米。在强风和大浪的袭击下,在该水域锚泊防台的“顺宏海1188”船、“水平7”船、“华海368”船、“泰华航8668”船等船舶相继发生断锚、走锚、漂移、碰撞、搁浅等险情,虽然船舶均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自救行动,但最终还是导致“顺宏海1188”船、“水平7”船、“华海368”船、“泰华航8668”船触碰磨刀门大桥桥墩的后果。
(二)船舶对台风影响估计不足,采取的防台措施不足以应对本次台风袭击,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本次台风强度超出船长预期,相关船舶仅凭以往防台惯例做法,未充分考虑本次台风的特殊性影响,对风险估计不足,未能选择更安全水域锚泊避风,“华海368”船采取与其它船舶并靠绑扎在一起锚泊最终发生缆绳断裂,反映出船长掉以轻心、采取措施不当,“水平7”船船员无水上航行作业资质,缺乏应对恶劣气候的专业知识和处置突发险情的能力。
(三)桥梁未设置防撞设施,客观上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八、责任认定
经调查,这是一起因船舶遭受强台风“天鸽”带来的极端恶劣天气海况影响,“顺宏海1188”“华海368”“水平7”“泰华航8668”等四艘船舶对强台风带来的风险评估不足、采取的防台措施不足以应对强台风的袭击而造成的风灾事故。各船舶均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原告及六被告对上述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除合晟公司之外的五被告对该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但均未提供相反证据。
除上述事故调查报告查明的事实外,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1.“华海368”轮和“邦源168”轮船艏船尾的缆绳绑在一起,受台风影响船艏缆绳扯断,“华海368”轮失控漂向上游与“顺宏海1188”轮发生碰撞。2.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平安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保险赔款3000万元。
“顺宏海298”轮船籍港为佛山,为钢质散货船,总长77.20米,型宽15.80米,型深4.97米,总吨1788,净吨1001,准予航行内河A级航区,最低配员8人,所有人为宏海公司。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该轮准许从事广东各市口至香港、澳门航线普通货物运输,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邦源168”轮船籍港为珠海,为钢质供给船,总长53.55米,型宽9.2米,型深4.1米,总吨495,净吨277,准予航行沿海航区,最低配员3人,所有人为珠海邦源船务有限公司。珠海邦源船务有限公司与合晟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约定,珠海邦源船务有限公司将“邦源168”轮光租给合晟公司,租期6个月(自7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共25万元。该光船租赁在海事部门办理了登记。
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持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证书上载明:收费单位为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收费性质为路桥收费,发证时间为2017年6月6日,有效期至2019年6月5日,收费项目为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支线月环至南屏段,月环至南屏段支线延长线,批准文号为粤交费[2016]44号、粤交费函[2015]1031号。原告庭后补充提交了广东省交通厅于2004年2月26日主送给广东省交通集团的《关于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初步设计的批复》即粤交基[2004]91号文。原告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上载明:项目名称为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会古井段,申报单位为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筹建处,申报日期为2004年4月20日;工可报告批复机关为广东省计划委员会,文号为粤计基[2003]746号文,初步设批准机关为广东省交通厅,文号为粤交基[2004]91号文。
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系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该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的关于以吸收合并方式出清重组珠海段、新会段公司的议题。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关于吸收合并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和新会段公司的批复》,同意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吸收合并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和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高速新会段公司),同时新设一家分公司承接上述两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和员工等。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股东即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粤路建投[2018]353号《股东决定书》,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吸收合并进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6月20日,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分公司设立。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分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告知函》,由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分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承接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和西部高速新会段公司所有业务工作。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和西部高速新会段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在《南方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将吸收合并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和西部高速新会段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后,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和西部高速新会段公司注销。两家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继”。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由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分公司承继上述两家子公司的所有业务、债权、债务以及包括该两家子公司所涉诉讼活动中的一切诉讼权利义务(包括本案)。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分别作出(2018)粤72财保1、2、3、8号民事裁定,裁定限制泰华公司、宏海公司、华海公司及林广全、水平公司对其所属的数艘船舶办理转让、抵押和光船租赁等权属变动手续。宏海公司、泰华公司、水平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申请向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院分别作出(2018)粤72民特60号之一、(2018)粤72民特68号之一、(2018)粤72民特69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2018)粤72财保2号、(2018)粤72财保1号、(2018)粤7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属于因船舶碰撞引起的船舶触碰桥梁事故,因此本案是一宗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提交的收费许可证、粤交基[2004]91号文、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等证据证明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作为磨刀门大桥的经营管理者,对磨刀门大桥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经营使用、收费等权益。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因遭受本案船舶触碰桥梁事故造成桥梁损坏,直接导致原告遭受桥梁修复损失、车辆通行收费损失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有权请求确认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情况。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决定书同意吸收合并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已被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公司作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指定的主体,可承继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在本案中的民事诉讼权利与义务。故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具有承继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实体权利义务与诉讼权利义务的资格。
六被告关于“天鸽”台风构成不可抗力的抗辩,因气象预报部门对“天鸽”台风登录的大致时间、区域等信息均已提前发布预报和公告,虽然“天鸽”台风的风力强度、路径、伴随的风暴潮等情形超出了气象预报的范围,但海事部门经调查后也认定船舶对台风影响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足,六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后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华海368”轮和“邦源168”轮船艏船尾的缆绳绑在一起,在“华海368”轮的缆绳受台风影响断裂时,船身大幅横倾,机舱开始进水,“邦源168”轮被“华海368”轮的尾缆倒拖,两船随时面临倾覆的危险,“邦源168”轮船员于此危险情形下,立即采取解脱尾缆的应急措施以避免两船遭受更大损失,该处置并无不当,事故调查报告也未认定“邦源168”轮对本案事故负有责任,在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邦源168”轮对本案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请求合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顺宏海1188”轮、“华海368”轮、“水平7”轮、“泰华航8668”轮等四艘船舶触碰磨刀门大桥并在责任认定部分认定上述四艘船舶对本案事故负有责任,在各方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形下,本院采信该调查报告对上述四艘船舶触碰磨刀门大桥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顺宏海298”轮利用主机动力冲滩,并脱离“顺宏海1188”轮等四艘船,最终在磨刀门大桥上游右岸大堤旁搁浅,未与磨刀门大桥直接发生触碰,因此原告主张“顺宏海298”轮对其桥梁损失直接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事故桥梁未设置防撞设施客观上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原告对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规定,“华海368”轮未抛锚而是采取与“邦源168”轮并靠绑扎的方法进行锚泊并最终发生缆绳断裂,“水平7”轮的船员无水上航行作业资质且不具有应对恶劣气候、处置险情的能力,是造成本案事故的重要原因。“顺宏海1188”轮在持续碰撞磨刀门大桥桥墩的过程中倾覆,是桥梁受损的另一原因。“泰华航8668”轮是在先后遭受“顺宏海298”轮、“顺宏海1188”轮等船舶的碰撞后才丢失左锚链,发生走锚、漂移,泰华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较低份额的责任。根据原告和各轮对造成原告损失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本案损失原告自行承担10%,“顺宏海1188”轮负有20%的责任,“水平7”轮负有27.5%的责任,“华海368”轮负有27.5%的责任,“泰华航8668”轮负有15%的责任。
宏海公司作为“顺宏海1188”轮的船舶所有人,水平公司作为“水平7”轮的船舶所有人,华海公司及林广全作为“华海368”轮的所有人,泰华公司作为“泰华航8668”轮的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的规定,对因触碰磨刀门特大桥梁造成的损失,宏海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水平公司承担27.5%的赔偿责任,华海公司及林广全承担27.5%的赔偿责任,泰华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因本案事故触碰磨刀门特大桥梁造成的损失,被告茂名市华海航运有限公司和林广全共同承担27.5%的赔偿责任,连云港水平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7.5%的赔偿责任,佛山市顺德区宏海货运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惠州市泰华航运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公司对被告珠海合晟船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8,324元,因原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而减少为100元,由原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公司负担10元,被告茂名市华海航运有限公司及林广全负担27.50元,连云港水平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海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0元,惠州市泰华航运有限公司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