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易某某,男,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