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韬,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30609421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星花园小区4号楼*单元*室,住北京市海淀区曽光路43号院3号楼*-*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沙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8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王韬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沙洋县城区荷花路建设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王韬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王韬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韬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韬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韬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周 荣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院印)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