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小波(又名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李道友(又名李云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小波与李道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小波与被执行人李道友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小波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恢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