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城 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罗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罗强在中国工商银行23133993011**54** 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鲁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邵中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