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黄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噶尔路364号。        

法定代表人:魏永超,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管理委员会门禁综合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黄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1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新疆黄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56831元。经查,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做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有16件,各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天池国际大巴扎旅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重复冻结多次导致处置权限众多需与每家法院协调解决。同时在各类银行的账户都予以了司法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无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新疆黄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条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或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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