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县衙西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1-1)。 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鹏飞,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吴兴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晓峰 人民陪审员 余国新 人民陪审员 于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曹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