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瑞新,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九团。
被告:杨程,男,****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瑞新与被告杨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瑞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张瑞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雅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