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映英,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北门桥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郑幼新,经理。
被告:郑幼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映英与被告营山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幼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映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李映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