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蓝郡嘉苑13号楼。

负责人:缪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俊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徐媛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晋州市凌河区。

审理经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被告卢俊鹏、徐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撤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傅 静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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