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承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辛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辛承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辛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辛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徐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辛承福、辛承文、辛承武与被告辛文生、第三人辛华、徐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辛承福、辛承文、辛承武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辛承福、辛承文、辛承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辛承福、辛承文、辛承武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