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习戊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宜阳县人,宜阳县香鹿山镇卫生院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付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习戊申诉原审被告付惠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豫0305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20)豫0305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同奎 审判员 刘朋涛 审判员 王志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