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成都和韵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4NCN9X7,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一段5号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EBKX18,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开发区红光五组(江岛大厦)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韵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和韵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3312元,由原告成都和韵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世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刘应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秦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