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杰恩斯别克吾兰,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工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斯哈尔太托合塔森,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
被告:叶斯波力木拉提,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刚,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海县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袁传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那尔斯拉木,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杰恩斯别克吾兰与被告叶斯波力木拉提、福海县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杰恩斯别克吾兰与被告叶斯波力木拉提、福海县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杰恩斯别克吾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杰恩斯别克吾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杰恩斯别克吾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