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1,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山西三晋(晋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三晋(晋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尹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系尹某之女),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1与被申请人尹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申请人张某1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某1向本院申请对尹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已依法委托鉴定,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待鉴定结果作出后再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张某1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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