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安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铁门关市。
被告:梁静,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安伟与被告梁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安伟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安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安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秀峰
审 判 员 王 栓
人民陪审员 杨新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亚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