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浓,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跃春,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伟与被告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浓、卢跃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伟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88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售一批口罩,当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支付货款102200元。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价值13700元的口罩,剩余口罩一直无法提供。2020年5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88500元,但至今被告仍拒不返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余波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售一批口罩。当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支付货款102200元。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价值13700元的口罩,剩余口罩一直无法提供。2020年5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88500元。此后,被告未支付尚欠货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经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口罩,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货物。因被告未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88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余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伟返还尚欠货款8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被告余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