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街道羊草庄村民委员会(原名: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滨河街道羊草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街道羊草庄村。
法定代表人:邱族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3号甲。
负责人:纪昱程。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街道羊草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街道羊草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街道羊草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街道羊草庄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