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280726。
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玮,男,汉族,樟树市人,****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杨琴,女,汉族,樟树市人,1986年1月1日,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玮、杨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赣0982执506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