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宜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伟,辽宁同方(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明、戚斌、孙宜华因与被上诉人宿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明、戚斌、孙宜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戚斌、孙宜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明、戚斌、孙宜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李明、戚斌、孙宜华各负担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 桂 审 判 员 张 雪 审 判 员 许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俊福 书 记 员 郭 岳